联系客服

600759 沪市 ST洲际


首页 公告 600759:洲际油气:长江财富洲际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600759:洲际油气:长江财富洲际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06-11

合同编号:【CJCF-2015-J-ZXZG-067】
      长江财富-洲际1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1
第三部分声明与承诺......4
第四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5
第五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6
第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8
第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0
第八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11
第九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6
第十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21
第十一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21
第十二部分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3
第十三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4
第十四部分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5
第十五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8
第十六部分越权交易......30
第十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1
第十八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4
第十九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36
第二十部分报告义务......39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40
第二十二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42
第二十三部分违约责任......45
第二十四部分争议处理......46
第二十五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6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事项......47
                                 第一部分前言
第一条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及职责,保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时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
间届满,资产委托人全部退出本计划之日起,其不再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条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
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第四条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长江财富-洲际1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三)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长江财富-洲际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六)投资说明书:指《长江财富-洲际1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合同当事人:指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
(十)代销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
(十一)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十二)销售网点: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十三)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十四)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十五)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十六)资金账户、托管帐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
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七)初始销售期:指自资产管理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
(十八)存续期:指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间。
(十九)开放期:指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
(二十)本合同生效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为合同生效日。
(二十一)工作日、交易日: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二十二)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三)参与(本计划):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四)退出(本计划):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二十五)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申请。
(二十六)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七)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二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负债后的价值。
(三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三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指计算各资产委托人享有资产管理计划利益的计量单位,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十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除以当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本计划不分别
计算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的参考净值。
(三十三)份额持有人的本金:指份额持有人的认购份额与份额初始销售面值的乘积。
(三十四)计划份额分级:指本计划通过计划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其中,优先级份额根据参与本计划的时间不同又分为A1类优先级份额、A2类优先级份额和A3类优先级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认购的优先级份额为A1类优先级份额,第一个开放期参与的优先级份额为A2类优先级份额,第二个开放期参与的优先级份额为A3类优先级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一级别同一类别的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十五)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十六)每年:指运作年度。
(三十七)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三十八)劣后级份额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三十九)洲际油气:指上市公司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洲际油气,证券代码:600759.SH)。
(四十)收益分配基准日:为自本计划成立生效日起每满12个月的届满之日以及本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
(四十一)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合同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第三部分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资产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将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第六条资产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二)资产管理人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本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长江财富-洲际1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结构分级)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优先级份额开放参与、退出,但不接受违约退出;
劣后级份额封闭运行,不开放参与、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员工持股计划》之约定,本集合计划通过进行主动管理,投资于《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稳健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36个月,满12个月后可提前结束。A1类优先级份额存续满24个月时可选择退出。本资管计划实际投资期限由本计划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具体由管理人在其网站提前公告。如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持有的股票流通受限,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