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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59:洲际油气:长江财富-洲际2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06-11

合同编号:【 CJCF-2015-J-ZXZG-068】
长江财富-洲际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1
第三部分声明与承诺........................................................ 4
第四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5
第五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6
第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8
第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0
第八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10
第九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第十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6
第十一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7
第十二部分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9
第十三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0
第十四部分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21
第十五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4
第十六部分越权交易....................................................... 26
第十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7
第十八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0
第十九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32
第二十部分报告义务....................................................... 35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 36
第二十二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38
第二十三部分违约责任..................................................... 41
第二十四部分争议处理..................................................... 42
第二十五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2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事项.....................................................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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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前言
第一条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 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
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及职责, 保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法、
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基金管理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
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
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条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时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
间届满,资产委托人全部退出本计划之日起,其不再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本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
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条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
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
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第四条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长江财富-洲际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2
(二)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三)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
署的《长江财富-洲际 2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
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六)投资说明书:指《长江财富-洲际 2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其附
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合同当事人:指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
(十)代销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和退出等业
务的代理机构。
(十一) 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十二)销售网点: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十三)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
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资
产委托人名册等。
(十四)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十五)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十六)资金账户、托管帐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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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七)初始销售期: 指自资产管理计划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的期间。
(十八)存续期:指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间。
(十九)开放期:指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
(二十)本合同生效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
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为合同生效日。
(二十一)工作日、交易日: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二十二)认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参与资产管理计
划的行为。
(二十三)参与(本计划):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
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参与。
(二十四)退出(本计划):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指定销
售机构规定的手续,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内
不开放退出(包括违约退出)。
(二十五)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
划的行为。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申请。
(二十六)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七)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
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二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负债后的价值。
(三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三十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指计算各资产委托人享有资产管理计划利益的计
量单位,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十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除以当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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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计划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本计划不分别
计算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的参考净值。
(三十三)份额持有人的本金:指份额持有人的认购份额与份额初始销售面值的
乘积。
(三十四)计划份额分级:指本计划通过计划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
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
(三十五)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十六)每年:指运作年度。
(三十七)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
人。
(三十八)劣后级份额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劣后级份额的资产委托
人。
(三十九)洲际油气:指上市公司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洲际油气,
证券代码: 600759.SH)。
(四十)收益分配基准日:为自本计划成立生效日起每满 12 个月的届满之日以
及本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
(四十一)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
本合同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
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
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第三部分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资产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