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红阳能源
股票代码:600758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0 年 3 月 9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辽宁省国资委批准本次收购方案,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辽宁能源要约收购红阳能源的义务,以及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审查,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12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13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 指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让方、沈煤集团
收购人、受让方、辽 指 辽宁省能源产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能源
上市公司、红阳能源 指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能源投资 指 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报告书 指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辽宁
交易 能源转让其持有的红阳能源24.05%股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辽宁能源与沈煤集团就本次交易于2020年3月9日签
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国资委 指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沈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2、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
3、法定代表人:赵光
4、注册资本:194,037 万元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118126047B
7、成立日期:1980 年 12 月 25 日
8、经营范围:煤炭、石膏开采,原煤洗选加工,建筑材料制造,土木工程
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机械制造及配件加工,林场经营,牲畜饲养,劳
务输出服务(不含出国劳务输出),五金交电和百货零售;供热、供水、供电服
务(限下属企业经营);电力供应(限分支机构经营);焦炭制造(限分支机构经
营);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收购(限分支机构经营);房屋租赁、销售;设备租
赁;企业资金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沈煤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55,230 80.00
2 辽宁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38,807 20.00
合计 194,037 1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地区
居留权
赵 光 男 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中国 沈阳 无
李长贵 男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沈阳 无
窦 明 男 党委副书记、董事 中国 沈阳 无
张兴东 男 党委常委、副董事长 中国 沈阳 无
于振晓 男 党委常委、董事 中国 沈阳 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为深化辽宁省国有企业改革,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沈煤集团拟将其持有的 3.18 亿股红阳能源股份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辽宁能源。本次交易完成后,辽宁能源合计持有红阳能源 31.41%的股份,成为红阳能源的控股股东;沈煤集团合计持有红阳能源 15.56%的股份,成为红阳能源的第二大股东;辽宁省国资委仍为红阳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我国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辽宁省能源类企业战略性重组暨省属国资同一控制下的整体性调整,培育具有领先行业地位、高质量发展的能源企业集团的关键措施。通过本次重组,一方面将使辽宁能源获得产业资本化和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运作平台,打通便利和多元的融资渠道,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壮大辽宁省国有经济,践行振兴东北经济的伟大使命;另一方面将使红阳能源成为辽宁能源下属煤炭板块的产业投资和资本运营平台,依托集团资源和平台优势,不断提升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率,有利于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沈煤集团无明确的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安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义务标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沈煤集团与辽宁能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处于质押状态的 3.18 亿股红阳能源无限售流通股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给辽宁能源,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4.05%。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持股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交易前,沈煤集团直接持有红阳能源 523,665,944 股股份,占红阳能源股份总数的 39.61%,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辽宁省国资委为红阳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1 沈煤集团 523,665,944 39.61%
2 辽宁能源 97,229,797 7.35%
其中:直接持有 - -
能源投资 97,229,797 7.35%
3 中国信达 138,648,593 10.49%
4 其他 562,473,060 42.54%
合计 1,322,017,394 100%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红阳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1 沈煤集团 205,665,944 15.56%
2 辽宁能源 415,229,797 31.41%
其中:直接持有 318,000,000 24.05%
能源投资 97,229,797 7.35%
3 中国信达 138,648,593 10.49%
4 其他 562,473,060 42.54%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