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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公告日期:2001-01-12

               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出售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青天评报字「2000」第388号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本次资产出售项目所涉及的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对委估资产和负债在2000年10月31日所表现的公允价值作出了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本次评估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均为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国,注册地址泰安市虎山路100号,注册资本11014.72万元。
    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前身是1983年成立的泰安市泰山索道总公司,1993年3月27日经泰安市体改委泰经改发『1993』第019号文件批准设立,并经山东省体改委改生字「1994」第269号文件批准,在泰安市泰山索道总公司的基础上进行改组,创立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A股于1996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简称“泰山旅游”股票代码600756。截止评估基准日总股本11014.72万元,其中泰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股4800万元,占43.58%;社会法人股1634.56万元,占14.84%;其余为社会公众股。
    公司主要经营旅游索道客运业务,兼营餐饮、娱乐、汽车客运、旅游及石油制品零售。目前公司拥有中天门、桃花源、后石坞、西双版纳野象谷、峄山、嵩山等6条旅游客运索道,以及旅游汽车队、宾馆、旅行社、中天酒家、加油站等分支机构。
    目前,公司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为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按现行税收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加附、所得税等。
    二、评估目的
    依据泰安市政府“泰政函「2000」41号”文件批复,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和负债。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对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供有关方以评估后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依据,确定转让出售价值。
    该经济行为已由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立项,报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同意对该项目进行资产评估。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估的范围和对象为: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在泰安市境内的部分资产和负债。申报资产帐面价值282376353.02元,其中:流动资产135422605.10、固定资产117818912.26元、无形资产13134835.66元。总负债帐面价值75499645.62元,其中流动负债44433954.15元、长期负债31065791.47元。净资产206876607.40元。
    纳入本次资产评估的上述资产与评估立项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00年10月31日,本次评估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选取2000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该评估基准日的财务资料比较完整齐全,评估资料便于收集,并有利于该项经济行为的实施。
    五、评估原则
    (一)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二)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的原则;
    (三)遵循资产持续经营、替代性和公开市场等操作原则;
    (四)遵循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公认原则。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泰安市政府泰政函「2000」41号文件“关于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资产及相关负债的通知”;
    2、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泰索字「2000」26号文件“关于对索道公司部分资产及相关负债评估立项的申请”;
    3、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的批复;
    4、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
    (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资办发(1992)年36号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国资办发「1996」23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贸易管理措施》(1999);
    10、其他与本次评估有关的法规。
    (三)产权依据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机器设备进口合同;
    3、国产设备购置合同、设备安装施工合同;
    4、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书;  
    5、其他产权证明材料。
    (四)取价依据
    1、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经营方面的资料;
    2、机器设备进口合同;
    3、国产设备购置合同、设备安装施工合同;
    4、1994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单位估价表》;
    5、《山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泰市价目表》(1996);
    6、《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泰安市价目表》(1996);
    7、《泰安市(建筑)材料预算价格取定表》;
    8、泰安市土地管理局编制的“泰安地价”;
    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10、《1999年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11、《慧聪商情》;
    12、《评估常用技术参数手册》;
    13、贵公司提供和本评估公司掌握的各项收费标准及其他价格信息资料。
    七、评估方法
    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本次经济行为背景和评估目的及资料环境决定了本次评估适应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的具体运用过程,根据各类单项资产的特点不同有所不同,其基本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八、评估过程
    评估工作于2000年12月5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接受委托
    1、签订评估项目委托协议书;
    2、明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及范围;
    3、明确评估基准日;
    4、组成项目评估组,拟定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二)资产清查
    1、指导企业收集准备基础资料,填写资产评估申报表;
    2、对大额往来款项进行函证;
    3、搜集评估所需的有关依据和资料;
    4、检查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
    (三)评定估算
    1、选定评估方法;
    2、收集有关信息,确定相关参数;
    3、进行评定估算。
    (四)评估汇总
    1、对评估结果进行汇部;
    2、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验证;
    3、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说明;
    4、各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三级复核;
    5、领导签发报告。
    (五)提交报告
    1、打印报告并装订成册;
    2、有关人员签字盖章,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3、将资产评估报告书提交委托方,评估说明报送评估主管机关。
    九、评估结论
    (一)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见附页)
    (二)在评估基准日2000年10月31日,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资产帐面价值为282376353.02元、负债帐面价值为75499745.62元、净资产帐面价值206876607.40元。
    调整后资产帐面价值为283249825.14元、调整后负债帐面价值为77097142.88元、调整后净资产帐面价值206152682.26元。
    评估后资产价值为277951713.09元,评估后总负债价值为79214851.13元,评估后净资产价值198736861.96元,评估减值7415820.30元,减值率3.6%。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十、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次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特定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估价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如上述条件以及评估中所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二)由委托方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方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十一、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
    2、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本报告中“评估价值”系指公司在评估基准日持续经营前提下的资产评估价值。
    (二)本评估报告在评估机构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三)评估结果,需提交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验证确认,确认后的评估结果在法律上有效。
    (四)按现行规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应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进行调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五)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六)本报告的附件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报告提交委托方的日期为2000年12月18日。
    十四、资产评估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等签字并盖章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高国轩
    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王力杰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袁军  王力杰  杨玉磊  江守伦
    资产评估项目复核人:袁军  
    参加评估人员:王卓  徐红琳  马海霞  丁万长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资产评估报告书备查文件
    一、有关经济行为文件
    1、泰安市政府泰政函「2000」41号文件“关于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资产及相关负债的通知”;
    2、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泰索字「2000」26号文件“关于对索道公司部分资产及相关负债评估立项的申请”;
    3、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
    二、资产评估立项批准文件
    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的批复;
    三、企业近期及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
    四、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