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 ITG GROUP CORP. , LTD.
章 程
2025 年 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公司党组织...... 20
第六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7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八章 监事会...... 31
第一节 监事......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 通知......37
第二节 公告......3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0
第十三章 附则...... 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厦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93)006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054395。
第三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并为群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万股,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Xiamen ITG Group
Corp.,Ltd.
第七条 公司注册住所为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8号国贸中心2801单元,邮政编码:361016。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167,463,548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至二零四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确保公司持续、稳步、健康发展,实现股东、企业和员工利益共同成长。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橡胶制品销售;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棉花加工;化肥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鞋帽批发;服装服饰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批发;金银制品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粮油仓储服务;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离岸贸易经营;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养老服务;通讯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特种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照明器具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食品销售;放射卫生技术服务;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普通股和优先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普通股是指公司所发行的普通种类的股份。优先股是指在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份之外发行的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由厦门经济特区国际贸易信托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作价入股独家发起,于一九九三年二月以定项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以140,000,000.00元净资产折价出资认购7000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67,463,548股,均为面值壹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发行的优先股不附有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赎回优先股。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赎回优先股并支付所欠股息。公司应在赎回优先股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且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或优先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普通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普通股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普通股股份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