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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55 沪市 厦门国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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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55:厦门国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02


证券代码:600755        证券简称:厦门国贸      公告编号:2018-52

转债代码:110033        转债简称:国贸转债

转股代码:190033        转股简称:国贸转股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6      -            2018/7/9        2018/7/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16,272,51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3,254,503.2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18/7/6      -            2018/7/9      2018/7/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国贸控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自行发放。

  未明确持有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发放给指定托管机构保管,待各股份持有人股份得到确认后由其代为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
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92-5898677、5898595

  联系传真:0592-5160280

  联系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国贸大厦12层证券事务部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