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酒店/锦江B股 公告编号:2024-007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具体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沪府财贸(92)第 661 号文、上海市经 “沪府财贸(92)第 661 号文、上海市经
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沪体改办(92)第 136 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沪体改办(92)第 136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号:企股沪总字第 019036 执照,营业执照号:企股沪总字第 019036
号。《公司法》颁布以后,公司按照有关 号。《公司法》颁布以后,公司按照有关
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 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
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现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3715W。
第 十 一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条 的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投资 的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投资
官、首席信息官、首席法务官、副总裁、 官、首席信息官、首席法务官、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 十 四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经济型酒店及餐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酒店及餐饮业务
条 饮业务为核心业务,通过实施“国际化、 为核心业务,通过实施“国际化、品牌
品牌化、市场化”的发展战略,进一步 化、市场化”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
提升公司在“管理、品牌、网络、人才” 公司在“管理、品牌、网络、人才”等
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股东价 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股东价值
值最大化。 最大化。
第 十 五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宾馆、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宾馆、
条 餐饮、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连锁经营、 餐饮、食品生产及连锁经营、旅游、摄
旅游、摄影、出租汽车、国内贸易、物 影、出租汽车、国内贸易、物业管理、
业管理、商务咨询、技术培训、工程设 商务咨询、技术培训、工程设计、票务
计、票务代理、会务服务、电子产品销 代理、会务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受托
售、受托房屋租赁、收费停车场、烟酒 房屋租赁、收费停车场、烟酒零售(限
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 二 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
五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 二 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六条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 二 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七条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注销。
披露义务。
第 三 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一条 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将其所 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将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 三 十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四条 制度,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沟通和交流,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公司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