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酒店/锦江B股 公告编号:2021-019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共
11 人,占董事会成员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8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完
成了非公开发行 112,107,623 股人民币普通股的工作。同时,为进一步保护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
出如下修改:
修改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玖亿伍仟柒佰玖拾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柒仟零肆万
叁万陆仟肆佰肆拾元。 肆仟零陆拾叁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57,936,440 股,公司的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0,044,063 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57,936,440 股。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70,044,063 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七条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第一款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 会决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修改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让或者注销。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将其所持有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第三十一条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院提起诉讼。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修改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
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
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议通过。 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保;
第四十三条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
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以
上的担保;
修改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