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庚星股份 编号:2024-028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 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及《关于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 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2023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 2023 年 12 月 15 日起施
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就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 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1 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 1 人,应当实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
行累积投票制。 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一百〇二条 第一百〇二条
…… ……
2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有关规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
额后生效。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
名、薪酬与考核的专门委员会。专门 考核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3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
妹、岳父母、儿媳儿婿、兄弟姐妹的 及其其配偶、父母、子女;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百分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系亲属;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业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4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及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
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其他人员;
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 (九)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管理人员;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列举情形的人员; 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八)本章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
他人员。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除上述条件以外,独立董事应满足中 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5 任期相同,任届期满可连选连任,但 届期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 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条件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报送上交所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内容; (三)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三)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 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
东大会予以撤换; 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6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 (四)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
的,公司应公开说明免职原因;被免 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