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买入或卖出所
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申报下列信息,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所申报的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
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包括: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公司董事局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