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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53 沪市 东方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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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53:东方银星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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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 2021-060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80 号)核准,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267,175 股,发行价格为 6.55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9,999,996.25 元,与发行有关的不含税费用为人民币 4,429,804.9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95,570,191.27 元。本次发
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将扣减不含
税承销及保荐费(共计人民币 3,000,000.00 元)后的资金净额计人民币96,999,996.25 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中审众环”)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220000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民生证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经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召开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浙商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开设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载的《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4)。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相关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福建东方银星投

                浙商银行宁波

资股份有限公司              3320020010120100517015  96,999,996.25

                分行营业部

募集资金专户

    三、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20020010120100517015,截至 2021 年 8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9699.999625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红亚、王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2200004 号)。

  特此公告。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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