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公告编号:2018-040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6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166号城开中心1号楼32
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3,897,31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4.294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梁衍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全部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全部出席;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管全部列席会议。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3,860,11499.9152 37,200 0.0848 0 0.0000
2、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3,860,11499.9152 37,200 0.0848 0 0.0000
3、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3,860,11499.9152 37,200 0.0848 0 0.0000
4、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3,860,11499.9152 37,200 0.0848 0 0.0000
5、议案名称:《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3,860,11499.9152 37,200 0.0848 0 0.0000
6、议案名称:《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3,860,11499.9152 37,200 0.0848 0 0.0000
7、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43,860,11499.9152 37,200 0.0848 0 0.0000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2,900,09998.7335 37,200 1.2665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票数 比例(%)
6 《2017年度利 2,90098.7335 37,20 1.2665 0 0.0000
润分配预案及 ,099 0
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议案》
7 《关于变更会 2,90098.7335 37,20 1.2665 0 0.0000
计师事务所议 ,099 0
案》
8 《关于公司 2,90098.7335 37,20 1.2665 0 0.0000
2018年度日常 ,099 0
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2017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其中第6、7、8项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8属于关联股东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回避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杰、王锋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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