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3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不超过763.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1%。首 次授予690.20万股,预留授予73.30万股。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或“本公司”、“公司”) 于1996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 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公司经营经营范围包括中成药、化学药的生产和销售; 糖类、巧克力、糖果、饮料等普通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 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医疗器械的生产和销售;卫生湿巾等卫生用品的 生产和销售;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除外);国内贸易及生产加工,国际贸易;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3,811,641,510.59 2,873,974,462.18 2,441,451,789.2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96,058,708.67 505,687,248.49 473,739,388.4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506,520,866.82 424,156,470.17 444,526,688.21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15,989,416.27 917,037,660.75 752,501,253.68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890,966,277.28 4,003,034,097.91 3,876,867,968.11
总资产 6,243,659,088.84 5,997,600,248.38 4,923,573,835.05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94 0.80 0.7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94 0.80 0.7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80 0.67 0.71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53 12.52 12.7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12.35 10.50 12.00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刘为权 董事长
2 唐娜 董事
3 邢健 董事
4 胡凤祥 董事
5 邓蓉 董事
6 洪连进 独立董事
7 汪志刚 独立董事
8 章卫东 独立董事
9 周娇 监事会主席
10 王定海 监事
11 彭晓霞 职工监事
12 肖文斌 总经理
13 刘文君 副总经理
14 李小俊 财务总监
15 田永静 董事会秘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应对医药行业激烈竞争,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
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市场导向:充分考虑国有控股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操作,同时以市场、行业惯例为导向,结合公司业务现状与发展规划,建立合规性与激励性并重的股权激励机制;
2、强调激励,约束并重:在体现激励性的同时注重绑定约束性,保证激励与约束平衡,风险与收益对称,权利与义务对等;
3、挂钩战略,优于同行:在公司与个人层面挂钩绩效指标,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驱动公司战略目标实现。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76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21%。其中,首次授予 690.20 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0%,占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 90.40%;预留授予 73.30 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2%,占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 9.6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13 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一次性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期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通过公司网
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 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 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