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 年 11 月修订稿)及其摘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关于江中药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1 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事项,公司已将相关情况提前与我们充分沟通并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修订内容主要为解除限售考核同行业公司的选取,在业绩考核的同行业公司选取中增加“如因同行业企业退市、重大违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组等导致经营业绩不具备可比性的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的内容;有利于提升同行业企业业绩对标的合理性及可比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1 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计划的修订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江中药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1 月修订稿)》,
本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