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22-035 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1,210.2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待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序号 案件编号 涉案金额 原告 被告 诉讼 诉讼机
(万元) (反诉被告) (反诉原告) 标的 构名称
1 (2022)藏 220.61
2521民初18号
2 (2022)藏 206.15
2521民初19号 西藏永丰建 建设工 西藏自
3 (2022)藏 552.48 设工程有限 西藏旅游股份 程施工 治区普
2521民初20号 公司 有限公司 合同纠 兰县人
4 (2022)藏 226.12 纷 民法院
2521民初21号
5 (2022)藏 4.89
2521民初22号
合计 1,210.24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反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兰县人民法院”)相关通知。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因五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将公司诉至普兰县人民法院,涉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娘热路34 号;法定代表人:梁爱兵
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1 栋;法定代表人:赵金峰
(二)案件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 2012 年 7 月、2012 年 12 月、2013 年 8 月、2013 年 10 月、2013 年
12 月分别与原告签订《阿里地区冈仁波齐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阿里神山圣湖朝圣区-喜马拉雅·冈仁波齐机电项目工程合同书》《喜马拉雅·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装饰工程(客房区、走廊、楼梯及楼梯间)施工合同》《喜马拉雅·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公共空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喜马拉雅·冈仁波齐酒店客房卫生间隔墙工程施工合同》五份合同。合同签订后永丰公司组织施工,并分别进行验收结算,但在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双方就相关合同条款履行、工程质量等事项存在争议,部分款项未予结算。目前本案由普兰县人民法院受理,收到通知后,公司已组织律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诉。
喜马拉雅·冈仁波齐酒店为公司 2021 年在阿里地区普兰县投资建设的神山圣湖景区配套设施,公司已于 2018 年将下属原有五家酒店业务出售,目前未从事该酒店的运营管理。
(三)诉讼请求内容
1、就《阿里神山圣湖朝圣区-喜马拉雅·冈仁波齐机电项目工程合同书》,
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 1,440,305.8 元;支付 2022 年 1 月 15 日前的工程款延期付
款利息 765,763 元及 2022 年 1 月 16 日起的利息。
2、就《喜马拉雅·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公共空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
告请求支付工程款 1,386,631.57 元;支付 2022 年 1 月 15 日前的工程款延期付
款利息 674,833 元及 2022 年 1 月 16 日起的利息。
3、就《阿里地区冈仁波齐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请求支付工程
款 4,006,767.06 元;支付 2022 年 1 月 15 日前的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
1,518,043.64 元及 2022 年 1 月 16 日起的利息。
4、就《喜马拉雅·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装饰工程(客房区、走廊、楼梯及
楼梯间)施工合同》,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 1,577,810.4 元;支付 2022 年 1 月
15 日前的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 683,414 元及 2022 年 1 月 16 日起的利息。
5、就《喜马拉雅·冈仁波齐酒店客房卫生间隔墙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请
求支付工程款 36,717.26 元;支付 2022 年 1 月 15 日前的工程款延期付款利息
12,136 元及 2022 年 1 月 16 日起的利息。
(四)反诉情况
本案目前处于一审未开庭阶段,公司以原告施工过程中存在逾期竣工、未尽到维修责任和义务、未提供足额建筑业发票等违约行为为由,对上述五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提起反诉。目前,公司反诉请求已由普兰县人民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1、就《阿里神山圣湖朝圣区-喜马拉雅·冈仁波齐机电项目工程合同书》,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已超付的工程款 1,799,999.71 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94,816.01 元(以上合计 2,194,815.72 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就《喜马拉雅·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公共空间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已超付的工程款 526,503.12 元;被告返还原告已垫付的维
修款 40,000 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2,812.74 元(以上合计 769,315.86
元);被告向原告提供金额为 890,373.33 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就《阿里地区冈仁波齐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474,500 元;被告向原告提供金额为 1,998,317 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就《喜马拉雅·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装饰工程(客房区、走廊、楼梯及楼梯间)施工合同》,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金 238,811.02 元;被告向原告提供金额为 2,949,724.1 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就《喜马拉雅·冈仁波齐酒店客房卫生间隔墙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已超付的工程款 109,695.5 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阿里地区普兰县位于边境偏远地区,应诉通知书等文书资料邮寄遗失,公司于 5 月 13 日取得补办的本诉相关资料。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
活动造成影响,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未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后续公司将及时跟踪此案审判结果。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