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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47 沪市 退市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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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47:*ST大控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ST大控     编号:临2018-031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与深

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信投资”)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瑞华”)对公司担保涉诉案件的或有担保责任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大股东长富瑞华及实际控制人代威先生已对上述事项做出承诺。

     一、 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名称: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27E-A

     法定代表人:王凌

     注册资本: 99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咨询,信息

                   咨询(不含限制项目)。黄金、珠宝、钻石的购销。

     关联关系说明:金桥信投资为长富瑞华股东。

     二、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

     1、出质人: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质权人: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条款:

    (1)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控股股东或其他方提供担保涉诉,截至本合同签订日,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涉诉(包括可能涉诉,下同)金额为715,244,557.18元;

    (2)为保护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利益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愿意亦应该对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担保涉诉案件的或有担保责任向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3)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向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出质人为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权人为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质物为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1,647,742,050元。

      3、质押权利

     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为应收账款权利。

    4、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质押担保范围为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诉讼案件的全部担保义务额,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担保金额、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质押权利的登记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

银行征信中心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有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向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资料和与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另行签订编号为【201804-0022】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的义务。

    本合同项下质权自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设立。公司已于2018年4月2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完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本合同项下质权已依法设立。

    6、反担保债权变更

    无论本合同项下附随的担保诉讼案件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诉讼请求变更、撤诉、和解、接受调解导致本合同项下反担保债权金额最终发生任何变化(无论增减),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均对变化后的反担保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7、违约责任

    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声明与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可书面通知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纠正其违约行为,如果深圳市金桥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乙方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仍未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则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相关权利。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公司积极督促大股东长富瑞华尽快处理其所涉担保涉诉事项,为了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利益,大股东长富瑞华对公司涉及担保涉诉事项的或有担保责任向公司提供反担保,避免了担保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长富瑞华及实际控制人代威先生向公司承诺,承诺担保诉讼相关责任将由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及代威先生承担,避免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

     四、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一)合同双方履约能力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资金能力。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 有可能会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