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6 证券简称:江苏索普 公告编号:临 2021-012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江苏索普”)
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0 号),核准公司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14,504,49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为 2021 年 3 月 4 日,发行 A 股股票
119,494,58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31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2,999,993.04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8,927,825.01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984,072,168.03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033 号《验资报告》。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该笔募集资金尚未被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意公司在以下四家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长授权的人士办理后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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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放情况: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金额(单
位:人民币元)
江苏索普化工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632737772 27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南京分行
江苏索普化工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381006706011000115554 2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司镇江分行
江苏索普化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502775840880 245,055,993.10
股份有限公司 司镇江丁卯桥支行
江苏索普化工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70010188000367560 27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司镇江分行
合计 985,055,993.10
附注: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上述账户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分别与上述银行在江苏省镇江市签署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各开户银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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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甲方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韡、蒋坤杰可以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以邮件或者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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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各方仍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