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 2024-018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1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2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3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决议。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力; 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情形;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期限尚未届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尚未届满;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4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情形。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
日起未逾 3 年; 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罚;
期限未满的;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他内容。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明确结论意见;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
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
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义务: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益;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
5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