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四、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本次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0 年 3 月 18 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94.5 万份股票期权。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