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19-017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激励对象人数:由162人调整为161人。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由2,292.00万份调整为2,280.00万份。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九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说明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1、2019年3月27日,公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7日,公司通过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2019年4月12日,公司披露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12),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9年4月25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14)。
4、2019年4月25日,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和九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12万份,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2名变更为161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92.00万份变更为2,280.00万份,预留
数量不变。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事项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本次调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