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22-016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山西焦化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备注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 修订依据:
政函[1995]134 号文件批准,山 政函[1995]134 号文件批准,山 《上市公司
1 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 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 章程指引》第
公开募集设立;在山西省工商行 公开募集设立;在山西省市场监 二条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140000100049390。 140000100049390。
第三条公司于 1996 年 5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5
2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月 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增加简称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备注
币普通股 2500 万股,1996 年 8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普通股 2500 万股,1996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 修订依据:
新增条款,后续编号按序更新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上市公司
3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章程指引》第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
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本: 修订依据: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上市公司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章程指引》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二十二条
股; 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的其他方式。 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修订依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法》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百四十二
5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条;《上市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司章程指引》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第二十六条
(三)项、第(五)项、第(六) 议决议。
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备注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其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中属于第(三)项情形的,用于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利润中支出。 (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其
中属于第(三)项情形的,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修订依据: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证券法》第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四十四条;
6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上市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章程指引》第
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外。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备注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修订依据: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 和员工持股计划; 《上市公司
7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 章程指引》第
划;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四十一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 修订依据: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