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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40: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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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0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编号:临2022-011号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成立日期:2011 年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0014469

  2、人员信息

  截至 2021 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 204 名,
注册会计师 1,153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 人。

  3、业务规模

  致同所 2020 年度业务收入 21.9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6.79 亿
元,证券业务收入 3.49 亿元。2020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10 家,主
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 2.79 亿元;2020 年年
审挂牌公司审计收费 3,222.36 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客户 3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6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0 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1,043.51 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5、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
管理措施 8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20 名从业人员近三
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9 次、
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韩瑞红,199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 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 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6 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4 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朱小娃,2005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 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 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宜,1993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2018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5 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6 份。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140 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100 万元,内部控
制审计 40 万元,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与上期相比,本期审计费用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致同所进行了审核,审计委员会认为:致同所在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认可致同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提请公司在 2022 年度继续聘任致同所为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致同所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为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等业务,且其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拟续聘的致同所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及良好的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董事会履行的续聘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所确定的财务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公允、合理。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全体董事成员 9 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该续聘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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