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8 证券简称:丽尚国潮 公告编号:2022-006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终止股份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尚国潮”)
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收到股东通知,经红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楼集
团”)与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南投”)、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明控股”)协商一致,各方决定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之终止协议》,解除 2021 年 8 月 10 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现将相关情况披
露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2021 年 8 月 10 日,红楼集团与丽水南投、元明控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拟将红楼集团持有的公司 77,269,1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9.99%)
转让给丽水南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转让事项未取得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未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终止股份转让的原因
鉴于前述股份协议转让事项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协议执行未能取得有效进展,且红楼集团部分贷款将于近期到期需要偿还,其未有足够资金解押其质押的其他股份,因此需与丽水南投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无关联关系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丽尚国潮 5%以上的股份,以解决自身资金需要。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关于解除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非因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的 60 日内仍未完成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任何一方有
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协议。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2022 年 1 月 27 日,红楼集
团与丽水南投、元明控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决定终止对《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且各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红楼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
(以上各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单独称为“一方”)
1、 各方经协商同意,终止各方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签订的《关于兰州丽尚
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及该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事项,终止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日。
2、 各方确认,标的股份的转让事项实际上并未履行,各方就《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及终止没有任何争议及纠纷,即使一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前存在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约定的行为,其他方亦放弃就该方违约行为向其追究违约责任及索赔的权利。
3、 自终止日起,各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且自始无效。甲方需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让事项终止所需办理相关的手续(如需)。此外,各方都应配合进行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终止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信息披露或其他法定/约定义务。
4、 乙方及丙方确认,乙方与丙方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
协议》不受《股份转让协议》及本协议的影响,继续有效,乙方仍依据该《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约定,将其持有的公司 9.99%的授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丙方行使。
5、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各方不会再因《股份转
让协议》而向其他任何一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与要求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6、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因本协议的效力、履行及解除等产生的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并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且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四、对上市公司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完成股份交割。本次股份转让终止,不会对公司控制权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元明控股仍持有上市公司合计 29.99%的表决权,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丽水管委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