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提示性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增资配股方案经甘肃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证监[1998]48号文件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1999]18号文批准,《配股说明书》已于1999年3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现将本次配股方案提示如下:
一、本次配股方案概要:
1、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3、每股配售价:5.00元人民币
4、配股比例:以1997年年末总股本8024万股为基数,配股比例为每10股配3股,按现有股本9628.8万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2.5股。社会公众股股东以现金按此比例配股,共计1312.56万股。
二、时间安排:
1、股权登记日:1999年3月17日
2、除权基准日:1999年3月18日
3、配股缴款起止日期:1999年3月18日至1999年3月31日止(期内证券商营业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三、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公司柜台办理缴款手续。
(2)法人股股东认购配股部分请直接将配股款划至主承销处。
四、缴款方法:
各股东可根据自己意愿决定是否按以下方式认购本次配售股份的部分或全部:
(1)、可流通社会公众股股东认购社会公众股配股部分时,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填写“兰州民百配股”(代码:700738),每股价格5.00元人民币,配股数量限额为其截止除权登记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乘以社会公众股配股售比例0.25后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
(2)、逾期未被认购股份的处理办法:社会公众股的配股部分由主承销商按承销协议包销。
五、获配股票的交易
1、本次配售股票中可流通部分的上市交易时间,将于本次配股实施完毕,刊登《股本变动公告》及验资报告后再另行公告。
2、配股认购后产生的零股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国务院就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以前,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详细情况请参阅1999年3月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本公司《配股说明书》。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