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6 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2-021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本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第三条 本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体改生 公司经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苏体改生
[1994]300 号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 [1994]300 号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苏州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在苏州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1 执照。 业执照。
公司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原 公司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原
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 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对照《公 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对照《公
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 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 十一日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
公 司 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00025161746XP。
2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高
范围是:高新技术产品的投资、开发和生产, 新技术产品的投资、开发和生产,能源、交通、
能源、交通、通讯基础产业和市基础设政施投 通讯基础产业和市基础设政施投资;工程设
资;工程设计、施工、科技咨询服务。 计、施工、科技咨询服务。
3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5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活动。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七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7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内转让或者注销。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买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形的除外。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8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