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苏州高新福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程序性。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上述交易背景信息的前提下,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该项议案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平性。我们认为,本次提交审议的《关于对苏州高新福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依据了关联交易公允性原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述关联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周中胜、方先明、史丽萍
日期: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