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ST实达 公告编号:第2023-053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 年 5 月 15 日,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304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 年 4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披露
的《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第 2023-024 号)。
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3]66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景百孚先生、周乐先生: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实达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ST 实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2021 年 12 月 28 日,ST 实达与林强签署《深圳兴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
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
兴飞)70%股权以 1 元价格转让给林强。该股权处置使得 ST 实达 2021 年合并报表层面
确认投资收益 1,813,694,080.28 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306.86%,ST
实达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ST 实达应当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但公司迟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才予披露。
景百孚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 ST 实达董事长,其中 2020 年 11
月 9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代行 ST 实达董事会秘书,决策并参与案涉重要合同订立事
项,未及时组织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乐 2021 年 4 月 16 日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任 ST 实达副董事长,并担任公司重整
工作主要负责人,参与案涉重要合同订立事项,并联系签署了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未及时告知并提示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2020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实达 2020 年 4 月将相关存货分别出售给香港的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赛维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迅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回货款共计 0.18 亿美元(汇率变动后折
合人民币 1.15 亿元,占该笔销售收入的 78.26%)。2021 年 4 月 29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以该货款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性为由,对 ST 实达 2020 年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消除该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ST 实达通过自筹资金、设立空壳全资孙公司代收货款、签署《委托代收代付货款协议》、协调第三方主体进行无商业实质资金过账等方法,虚构已收回
全部剩余货款的事实。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披露临时报告《关于 2020 年度审计报
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其中关于货款收回情况以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等有关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景百孚决策伪造货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并负责相关资金筹措,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乐设计并具体实施了伪造货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协议文件、情况说明、财务资料、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ST 实达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ST 实达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涉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ST 实达关于货款收回情况以及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对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周乐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临时报告虚假记载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景百孚、周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三、对周乐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