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操作细则及《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自律,不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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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对方进行交易以及披露关于受禁止交易的资料等违法违规交易以及市场不当行为。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时,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或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
第七条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的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股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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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本公司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 股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而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包括: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公司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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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除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外,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包含本数;本制度所称“及时”指两个交易日以内。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持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后者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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