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95 号
────────────────────────关于对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截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爱旭股份或公司)股东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义乌奇光)持有公司股份 199,777,4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54%。2022 年 8 月 30 日至 2023 年 6 月
1 日,义乌奇光经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累计变动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6.47%。其中,2022 年 8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 月 9 日,义
乌奇光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 25,486,798 股,占
总股本的 2.24%。2022 年 12 月 2 日至 2023 年 1 月 9 日,因公司
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义乌奇光被动
稀释 1.92%。2023 年 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义乌奇光
再次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 11,093,996 股,占总股本的 0.86%。至此,义乌奇光累计持股比例已经减少 5.02%,达到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标准,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停
止减持公司股份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3 年 3 月 1 日
至 2023 年 6 月 1 日,义乌奇光继续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且期间存在公司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行权导致持股被动稀释,合计减少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 1.45%。直
至 2023 年 6 月 3 日,义乌奇光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
告上述权益变动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义乌奇光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比例达到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标准,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直至累计变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47%时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主动违规减持股份占总股本的 1.43%,违规减持数量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义乌奇光提出异议称,对本次事件并无主观故意,系因计算出现偏差导致。在发现违规时,其立即停止交易,主动报告并通知爱旭股份履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监管机构查证。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根据《证券法》及本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达到5%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减少 5%的,应当依规进行报告和公告,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义乌奇光在其持股变动已经达到 5.02%之后,未按要求予
以披露,也未停止减持行为。此后,继续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
价方式多次减持股份,2023 年 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期
间合计减持 11,093,996 股,2023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1 日
期间合计减持 18,513,342 股,减持股份数量巨大,直至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达 6.47%后,才停止减持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所称因计算出现偏差导致违规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次纪律处分已经充分考虑义乌奇光持股比例减少部分因被动稀释导致等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