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0732 股票简 称:爱旭股份 编号 :临 2023-124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23 年 7 月 27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92.1714 万股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174.5291 万份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旭股份”)于 2023年
7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3 年 7 月 27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向 1,00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92.1714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1,009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174.5291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23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6月30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7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3年7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3年7月27日为授予日,向1,009名激励对象授予392.1714万股限制性股票,向1,009名激励对象授予1,174.5291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1、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所确定的1,126名激励对象中,有117名激励对象因为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其所获授的权益(其中离职人员为25人),共涉及限制性股票11.96万股、股票期权35.88万份,因此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1,126人调整为1,009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292.49万股调整为280.53万股,股票期权的数量由876.05万份调整为840.17万份。
2、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可参与分配的全体股东每1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可参与分配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6月16日实施完毕。
根据《管理办法》《2023 年激励计划》《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经上述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9.01 元/股调整为
13.21 元/股,授予数量由 280.53 万股调整为 392.1714 万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38.02 元/股调整为 26.81 元/股,授予数量由 840.17 万份调整为 1,174.5291 万份,激
励对象个人拟获授的相关份额同步进行调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23 年 7 月 27 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 392.1714 万股;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为
1,174.5291 万份。
3、授予人数:限制性股票 1,009 人;股票期权 1,009 人。
4、授予/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3.21 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为 26.81 元/份。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有效期、限售/等待期、授予日/可行权日和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1)有效期
①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②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等待期
①限制性股票
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相应授予各批次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3)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相关权益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
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5)解除限售/行权安排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解除限售期/行权期及各期解除限售/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售/行权 解除限售/行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