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3-033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
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注销数量:141.90万份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2 日召开
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将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 2020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 2020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
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3. 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 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2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25.4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27 日,分四期行
权,行权价格为 11.22 元/股。
5.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6.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4.6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17 日,分四期行
权,行权价格:16.46 元/股。
7.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对应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 年 1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调整事项。
8. 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
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变更登记工作。
9.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因个人原因离职
的 82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予的 997.60 万份股票期权,以及因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未达
到当期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 650.60 万份股票期权,共 1,648.2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从 11.22 元/股调整为 11.15 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从 16.46 元/股调整为 16.3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审核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上述股票期权的注销工作。
10. 2023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自前次股票期权注销完成至今,共有 3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中包括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26 名,对应股票期权 95.40 万份;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4 人,
对应股票期权 46.50 万份。公司将注销上述 30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共计141.90 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现在的股本结构和股本数量造成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