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2022-148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12 月 12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 699 号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
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03,163,62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6.5962
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刚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董事陈刚、梁启杰、卢浩杰、徐莉萍、沈鸿烈、
钟瑞庆和沈昱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监事黄进广、陈孟钊、任明琦出席了本次会议;3、董事会秘书沈昱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何达能先生、财务负责人熊国辉
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55,961,274 96.8711 1,807,514 3.1289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 2022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303,161,606 99.9993 2,014 0.0007 0 0.0000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 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3.01 选举陈刚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51,929,937 83.1003 是
3.02 选举梁启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52,068,237 83.1459 是
3.03 选举卢浩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52,068,237 83.1459 是
3.04 选举沈昱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251,929,937 83.1003 是
4、 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当选
权的比例(%)
4.01 选举徐莉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252,068,236 83.1459 是
4.02 选举沈鸿烈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252,068,236 83.1459 是
4.03 选举钟瑞庆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252,068,236 83.1459 是
5、 关于监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
议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
序号 权的比例 当选
(%)
5.01 选举黄进广先生为公司非职工 251,929,935 83.1003 是
代表监事
5.02 选举费婷女士为公司非职工代 252,068,235 83.1459 是
表监事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1 关于对外投资暨 55,961,274 96.8711 1,807,514 3.1289 0 0.0000
关联交易的议案
3.01 选举陈刚先生为 6,535,105 11.3125
公司非独立董事
选举梁启杰先生
3.02 为公司非独立董 6,673,405 11.5519
事
选举卢浩杰先生
3.03 为公司非独立董 6,673,405 11.5519
事
3.04 选举沈昱先生为 6,535,105 11.3125
公司非独立董事
4.01 选举徐莉萍女士 6,673,404 11.5519
为公司独立董事
4.02 选举沈鸿烈先生 6,673,404 11.5519
为公司独立董事
4.03 选举钟瑞庆先生 6,673,404 11.5519
为公司独立董事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
2. 股东陈刚和佛山市嘉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关联股东,其合计持有的 245,394,832 股表决权回避了对第 1 项议案的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楚玲、黄佳曼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