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2-107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旭股份”)于2022年10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26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9月2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二、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情况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 296 名激励对象中,其中 7 名激励对象因为离职而不符合《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
同时,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卢浩杰先生在本次授予日前六个月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担任公司董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卢浩杰先生限制性股票 7.0450 万股,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董事会审议卢浩杰先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量由 679.1250 万份调整为 677.9380 万份。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除卢浩杰先生暂缓授予外,本次授予数量为
119.1385 万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417.1165 万份调整为 415.9295 万份,预
留数量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96 人调整为 289 人。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