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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2 沪市 爱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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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2:爱旭股份: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6

600732:爱旭股份: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2-044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陈刚控制的珠海横琴舜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横琴舜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或“本次
      发行”),公司拟与横琴舜和签署《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横琴舜和承诺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
      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刚同为横琴舜和
      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
      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
      见及独立意见。

     本公告披露前 12 个月内,公司与横琴舜和以及陈刚未发生同类型股权类关
      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取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
      核准,以及获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向横琴舜和定向募集现金不超过
165,000 万元。双方于 2022 年 5 月 5 日签署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鉴于本次发行对象横琴舜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刚控制的合伙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在涉及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此项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在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中回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刚先生同为横琴舜和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横琴舜和为公司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珠海横琴舜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7J2A3Q7P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2 年 3 月 11 日

  注册地:珠海市横琴上村 121 号第六层

  主要办公地点:珠海市横琴上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刚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陈刚持股 90%,欧春连持股 10%。

  财务状况:横琴舜和成立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成立时间较短,暂无经营财务
数据。

  信用情况:经查询,横琴舜和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其他说明

  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独立于上述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向横琴舜和定向募集现金不超过 165,000万元。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10.17 元/股及募集资金上限 165,000 万元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62,241,887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已扣除业绩补偿对公司总股本的影响),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5 日与横琴舜和签署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爱旭股份”)

  乙方:珠海横琴舜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横琴舜和”)
    (二)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0.1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
股本数量,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三)认购方式

  发行人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认购人发行标的股份,认购人以其具有合法来源的自有或者自筹资金认购标的股份。

    (四)认购数量

  根据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与各交易对方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置入资产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承诺业绩总额为 194,300 万
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核报告,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
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合计实现承诺业绩 79,322.39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40.82%。
因置入资产未能足额完成承诺业绩,各补偿义务人将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优先以其所获股份进行业绩补偿。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最终股份补偿数尚需审计机构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最终确定,若届时审计机构出具的《减值测试报告》表明存在额外补偿情况,各补偿义务人将据此履行新增补偿义务,公司将在调整业绩补偿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予以实施。

  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10.17 元/股及募集资金上限 165,000 万元计算,公司本次发行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62,241,887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已扣除业绩补偿对公司总股本的影响),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五)价款支付及股份登记

  在公司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后,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向认购方发出书面《缴款通知书》,乙方应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期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股份认购价款支付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甲方本次发行开立的专门银行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将于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在收到认购人缴纳的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款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自认购股份登记日起,认购人合法拥有认购股份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六)限售期

  认购人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人所取得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认购人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及衍生取得的股份在限售期结束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发行人于本次发行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协议生效、终止或解除

  1.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生效:

  (1)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2)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批准乙方免于发出要约);(3)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出现时,可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1)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终止本协议;(2)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已完全履行完毕;(3)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对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4)若本协议发行未能依法取得甲方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核准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5)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依法解除本协议。

  如本协议根据上述条款终止,双方已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义务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尽快返回原状。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约定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或者违反全部或部分声明、保证或承诺的,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为了避免
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足额履行缴付认购资金的义务,则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股份认购资金总额的 1%作为违约金。

  本协议项下约定之本次发行事项如未获得以下条件之一的:(1)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2)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均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甲方根据其目前自身实际情况拟进行的安排,该等安排可能会根据审批情况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变化由甲方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做出相应调整,该等调整不构成甲方违约,但甲方应在事项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乙方。

  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本协议本条的效力。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是公司在新一代高效太阳能电池领域的重要布局,有利于加快新技术的应用并实现量产,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前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将降至 23.80%,但陈刚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陈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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