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2-033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
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
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修订前后
的条款对比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条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二条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下简称“公司”)系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募集方式设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募集方式设
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 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69407T。 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132269407T。
2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7 月 12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7 月 12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1996 年 8 月 16 日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万股,于 1996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3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秋月路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秋月路
26 号 4 号楼 26 号 4 幢 201-1 室
邮政编码:200070 邮政编码:200070
4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本着“创造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本着“聚焦
超越客户期望的商业价值,成为太阳能产业的发 客户关注的挑战和压力,为客户提供一揽子解决
动机”的使命,以客户为中心,努力追求“让太 方案和服务,持续为客户创造更高的价值”的使
阳能成为最广泛使用的经济能源”,为社会提供 命,以客户为中心,努力追求“让太阳能成为最
可靠、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产品。 广泛使用的经济能源”,为社会提供可靠、优质、
高效的清洁能源产品。
5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者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供任何资助。 提供任何资助。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7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8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9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公司股份。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1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