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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2 沪市 爱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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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32:爱旭股份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600732:爱旭股份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2-032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从11.22元/股调整
      为11.15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从16.46元/股调整为16.39
      元/股。

     股票期权注销数量:公司将注销已离职的82名激励对象所授予的股票期权,
      共计997.60万份。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调整相关期权行权价格。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20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
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3、2020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2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25.4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27 日,分四期行
权,行权价格为 11.22 元/股。

  5、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6、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4.60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17 日,分四期行
权,行权价格:16.46 元/股。

  7、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修订〈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对应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 年 1

  8、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
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变更登记工作。

  9、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审核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

  1、因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需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自相关股票期权完成授予至今,共有 8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中包括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 52 名,对应股票期权 689.60 万份;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30 人,对应股票期
权 308.00 万份。公司将注销上述 82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共计 997.60 万份股
票期权。

  2、因公司 2021 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需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21 年度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个业绩考核年度。因公司 2021 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为此公司需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合计 650.6 万份,其中包括首次授予的在职激励对象对应的股票期权 558.95 万份,预留授予的在职激励对象对应的股票期权 91.65万份。

    三、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的原因

  1、调整原因

  经 2021 年 3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 年 4 月 6 日召开
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定并实施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公司以总股本 2,036,329,18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 元(含税)。上

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有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有关规定,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调整为 11.15 元/股,计算过程为 P=(11.22-0.07)=11.15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调整为 16.39 元/股,计算过程为 P=(16.46-0.07)=16.39 元/股。

    四、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上网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九、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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