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订《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的事前认可意见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拟讨论审议的《关于签订<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已提前知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和研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补充协议的签署有助于增强业绩承诺的保障,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相关重组交易方签订该补充协议,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
202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