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的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12 月 17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2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4.60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
202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