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 2020-061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20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1 号)核准,公司面向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6,440,957 股,发行价格 12.1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99,999,989.27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59,152,555.93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
[2020]518Z0022 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浙江爱旭拟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材料以及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浙江爱旭将已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进行置换,将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浙江爱旭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4、浙江爱旭应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明细台账,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浙江爱旭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材料以及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使用资金。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
同意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浙江爱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核查后,认为:
浙江爱旭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浙江爱旭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计划无异议。
六、上网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