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实施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第七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住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泰路 1-118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泰路 1-118
号,邮编:101313。 号,邮编:1013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中关村方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中关村北
正大厦 8 层,邮编:100871。 大科技大厦 8 层,邮编:100871。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董事会
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业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业
投资,创业投资,技术及商品展示,投资及经济 投资;创业投资;技术及商品展示;投资及经济技术咨询服务,电子通讯产品的生产销售,国内 技术咨询服务;电子通讯产品的生产销售;国内贸易(除国家专项审批),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贸易(除国家专项审批);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加进出口商品目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 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教育咨询;技术 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教育咨询(涉开发(或者教育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及文化教育、培训的除外);技术开发;技术转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咨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软件开
询;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 发;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 成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
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自行开发后的产品; 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4 以
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 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销售计算机、软件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会议服务;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市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十三)审议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达
行使下列职权: 到下列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对
…… 外担保事项除外):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资产的 50%以上;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过 5,000 万元;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其中对外投资事项的标
准为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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