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3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85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1 - 2024/6/12 2024/6/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9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 17,087,744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856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144,492,465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 17,087,744 股后,应分配股份数为 2,127,404,721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9,484,631.62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01856 元。根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仅涉及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2,127,404,721×0.01856÷2,144,492,465≈0.01841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841)÷(1+0)=(前收盘价格-0.0184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1 - 2024/6/12 2024/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3)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佳都集团有限公司、堆龙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佳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5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
2010 年 1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
便函[2010]5 号)等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670 元;但不包括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的限售股,即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85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670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670 元人民币。
(5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856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5550260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