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27 股票简称:鲁北化工 编号:2022-027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序 原文 修订内容
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1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司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2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3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司承诺其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份自获得流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4 在上述禁售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易出售的股份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过百分之十。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公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在十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司股份。
未明确表示同意参与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以及所持股份存在质押、冻结情况而无
法安排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由山东鲁北
企业集团总公司代为支付对价,该等股东
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流通权之
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上述
禁售期满后,其所持股份的流通须获得公
司的同意,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5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任何担保;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