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24-007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近期有
后续进展的重要诉讼事项共 2 起,累计涉及金额约 2,57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无重大负面影响
公司及所属企业近期有后续进展的重要诉讼事项共 2 起,合计涉
及金额约 2,576 万元。现将有关诉讼案件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表
涉及金额
序号 类别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件阶段
(万元)
德清县宇生粮油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宇生公
司”)、马洪祥、马洪海、
张甲亮和马德权,公司全
1 诉讼 公司 1,896 二审
资子公司陈巴尔虎旗天顺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天顺矿业”)为第
三人
哈尔滨绿波湾农业 公司、公司哈尔滨第三发
2 诉讼 有限公司(以下简 电厂(以下简称“哈三电 680 二审
称“绿波湾农业”) 厂”)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
1.公司起诉宇生公司、马洪祥、马洪海、张甲亮和马德权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
尔滨中院”)提起诉讼,起诉宇生公司、马洪海、张甲亮和马德权,
天顺矿业为第三人,要求四被告赔偿公司损失 1,896 万元,详见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相关公告。
2021年2月公司就本案申请追加天顺矿业原股东之一马洪祥为被
告,请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马洪祥与本案其他四被告承担连
带给付责任。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将马洪祥列为
本案被告。2022 年 12 月 26 日哈尔滨中院以公司请求各被告返还煤炭
价格调节基金不是法院的受案管辖范围为理由,一审裁定驳回公司的
起诉,2023 年 1 月 18 日向公司送达该裁定。公司不服该裁定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就本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 2023 年
4 月 15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
告。
2023 年 6 月 8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本案二审
裁定书,裁定撤销哈尔滨中院一审裁定、并指定哈尔滨中院审理本案。
经哈尔滨中院审理,哈尔滨中院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向公司送达本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洪祥给付公司 1,896 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
费由马洪祥承担,驳回了公司对本案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并 2024 年 3 月 11 日于向黑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改判令宇生公司、马洪海、张甲亮、马德
权与马洪祥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绿波湾农业诉哈三电厂侵权案
2021 年 8 月 12 日绿波湾农业向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呼兰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和哈三电厂,要求赔偿鱼塘和房屋损失,哈三电厂于 8 月 20 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3 年 4 月 18 日,呼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23 年 4 月 28 日,
公司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哈三电厂赔偿绿波湾农业财产损失238 万元,驳回原告绿波湾农业其他诉讼请求。哈三电厂不服本判决,
于 2023 年 5 月 6 日向呼兰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其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中院。2023 年 7 月 16 日,该案在哈尔滨中院
开庭审理,2024 年 1 月 4 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二审判决书,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 1 由于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利润影响尚不确定;案件 2 已
于 2022 年对预计负债进行账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没有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