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ST 华源 *ST华电 B 公告编号:临 2022-105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电能源”)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91 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68,000 万元。
华电能源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1,212,669,683 股,每股发行
价格 2.21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79,999,999.43 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8,011,291.51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71,988,707.92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1,212,669,683.00 元,增加资
本公积人民币 1,459,319,024.92 元。2022 年 12月 29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了
《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7691 号),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连同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具
体如下:
公司名称 专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元)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公司 有限公司黑龙江省 23050186885100001625 2,676,921,999.45
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3050186885100001625,截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2,676,921,999.45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用于甲方偿还债务,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骆毅平、沈迪、丁韬、黄玉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12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