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ST 华源 *ST 华电 B 编号:临 2022-056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企业涉及诉讼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所属企业近期发生和有后续进展的重要诉讼事项共 4 起,累计涉
及金额约 4328.7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无重大负面影响
公司所属企业近期发生和有后续进展的重要诉讼事项共 4 起,合计涉及金额
约 4328.7 万元。现将有关诉讼案件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表
序号 类别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涉及金额(万元) 案件阶段
1 诉讼 河南鑫洲建筑工程 哈尔滨热电有限 1469.7 二审结束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责任公司(公司控
“鑫州公司”) 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哈热公司”)
和南京亿能再生
资源利用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亿
能公司”)
2 诉讼 北京龙电宏泰环保 陕西华电瑶池发 1192 二审结束
科技有限公司(公司 电有限公司(以下
全资子公司的所属 简称“瑶池公司”)
企业,以下简称“宏
泰环保”)
3 诉讼 西藏苏润投资咨询 哈热公司 1000 一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藏苏润”)
4 诉讼 哈尔滨第三发电厂 哈尔滨市恒大伟 667 一审
(公司全资电厂,以 业房地产开发有
下简称“哈三电厂”) 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大伟业”)
二、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1、鑫州公司起诉哈热公司
2017 年 1 月,哈热公司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纠纷,因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与另一名被告——亿能公司一起被鑫州公司诉讼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南京 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 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将本案发回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述案
件情况详见公司 2017 年 3 月 4 日、2017 年 4 月 27 日、2018 年 4 月 10 日、2018
年 4 月 26 日、2018 年 10 月 24 日和 2021 年 3 月 2 日公告。
案件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院重新审理一审判决后,三方均不服判决,提
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作出二审判决。2022 年 3 月 3 日,哈热公司收到二审判决,判
决如下: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 0113 民初 6848 号民事判
决;亿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鑫洲公司升压站拍卖款
29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 290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7 月 23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标准计算);哈热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鑫洲公司 丢失物资损失 253.62 万元;驳回原告鑫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宏泰环保起诉瑶池公司
2021 年 6 月,宏泰环保因合同尾款支付问题向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瑶池公司支付 1192 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 2022 年 1 月 22 日公司公告。
2022 年 4 月 2 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组织询问。2022 年 4
月 29 日,宏泰环保收到二审判决,判决如下:撤销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1)陕 0482 民初 1935 号民事判决书。瑶池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宏
泰环保 1 号机组合同项下工程款 381.36 万元,并按以下方式承担利息:2018 年
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以本金 260.15 万元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计息;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2 日,以 260.15 万元按同期 1
倍 LPR 计息;2019 年 12 月 13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本金 381.36 万元按同期 1
倍 LPR 计息。瑶池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宏泰环保 2 号机组合同项
下工程款 542.63 万元,并按以下方式承担利息∶2019 年 12 月 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7 日,以本金 416.44 万元按同期 1 倍 LPR 计息;2020 年 11 月 8 日至实际
付清之日,以本金 542.63 万元按同期 1 倍 LPR 计息。驳回宏泰环保的其他诉讼
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西藏苏润起诉哈热公司
2022 年 6 月 1 日,西藏苏润以哈热公司为被告,亿能公司为第三人,向哈
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 月 29 日,哈热公司收到法院传票。
2011 年 12 月 9 日,哈热公司将退役机组实物资产(包括升压站资产)以总
额 4900 万元(亿能公司认为,其中包括升压站资产的价值 761.6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亿能公司。亿能公司足额支付了以上交易价款,并将该资产以 5100 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鑫州公司。哈热公司承诺,2012 年末向亿能公司交付升压站资产。双方同时约定,交付资产每迟延 10 天,哈热公司应支付交易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2015 年 3 月,哈热公司经与亿能公司签订《备忘录文件》确认,哈热公司迟延交付升压站 831 天。但哈热公司认为,迟延交付升压站有合理的抗辩理由。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双方同意搁置迟延交付升压站资产是否构成违约的争议,同时约定,先由哈热公司组织拆除升压站升压站,另行协商解决升压站迟延交付是否构成违约等问题。哈热公司拆除升压站后,经亿能公司同意,哈热公司将拆除后的升压站资产公开拍卖,得价款 290 万元。但升压站迟延交付是否构成违约等问题,双方至今未协商解决。
原告和亿能公司认为,哈热公司迟延交付升压站构成违约,哈热公司应当向亿能公司支付违约金。亿能公司认为其对哈热公司享有以上“债权”。2022 年 1
月 12 日,西藏苏润和亿能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自亿能公司受让该“债权”。西藏苏润受让该“债权”后,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哈热公司支付原告债权转让所得的升压站违约金人民币 1000 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目前本案尚未开庭。
4、哈三电厂起诉恒大伟业
2022 年 5 月 23 日哈三电厂向松北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恒大伟
业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哈三电厂于 2022 年 8 月 1 日收到松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预缴费通知单,该诉讼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016 年 5 月、2017 年 4 月哈三电厂与恒大伟业签订编号:哈三电热供字【松
北 2016】02 号、编号 1066E201700296《供用热及入网协议》,约定原告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执行标准为哈尔滨市恒大名都小区提供 24 小时连续供热,同时约定了热费交费标准、交费面积、交费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恒大伟
业自 2015-2022 年度共累计 755 户未出售房产拖欠热费本金共计 558 万元,违约
金109万元,共计667万元。哈三电厂多次与恒大伟业进行协商支付拖欠供热费,但恒大伟业仍未缴纳拖欠热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案件1哈热公司赔偿鑫洲公司253.62万元,已计入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由此减少公司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35.23 万元。相应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共 30.02 万元,由此减少公司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 16.01 万元。上述事项无需对公司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
案件 2 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宏泰环保需冲减部分工程收入,同时确认瑶池公司欠款利息收入,由此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9万元,上述事项无需对公司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
案件 3 和案件 4 尚未开庭,对本公司的影响不确定,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
件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