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提
高资金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
来源的资金,并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通过受托人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分公司、全
资及控股子公司(下称“各单位”)。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预算管控原则。委托贷款业务纳入公司资金预
算管理,按年度预算进行总量控制,季度、月度计划进行滚动调整和过程管理,各单位委托贷款需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 从严从紧原则。坚持事权和财权相分离,开展
委托贷款业务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严禁向个人、系统外单位发放委托贷款,严格控制向拟关停、处置单位、亏损严重
单位发放委托贷款;原则上没有股权关系的单位之间不得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原则上不得用委托贷款接续到期的经营困难单位银行信用贷款;原则上超股比委托贷款的,小股东须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六条 风险可控原则。委托贷款的资金投向须符合公
司的战略导向和风险管控要求,委托贷款资金不得违反审批要求挪作他用。原则上单位发放委托贷款和担保余额合计不得高于上年,且不得超过合并净资产的50%;单位接受系统内的委托贷款、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支持不得超过该贷款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职责权限
公司财务资产部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监控公司系统委托贷款业务风险;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委托贷款预算方案及季度委托贷款调整方案,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需要审批的委托贷款事项如下:
1、公司向所属困难企业直接发放的委托贷款,本办法所指的困难企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付息后经营及投资现金流为负数、融资困难的企业。
2、委托贷款和担保余额合计超过委托人或担保人净资产50%的所有发放的委托贷款。
3、各单位超股比发放委托贷款。
4、因特殊原因,各单位向参股企业发放的委托贷款。
5、集团公司已审批过需接续的委托贷款。
6、发放的其他委托贷款。
第四章 委托贷款日常管理
第八条 委托贷款实施年度预算管控,各单位每年 10
月底前将下年度委托贷款预算方案上报公司,经公司党委会审议批准后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原则上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委托贷款预算方案不得调整。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批复做好委托贷款预
算的执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台账管理,定期登记更新带息负债系统信息,按时上报委托贷款年度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委托人发放贷款后,应自行或委托受托人对借
款人经营情况及委托贷款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贷款的单位要按照委托贷款合同
规定按时还本付息。经公司同意后,可办理展期业务,原则上可展期一次且不超过原期限。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合同到期解除,债务人应在15日内
通知委托贷款提供方。在不能按照委托贷款合同履行义务时,应提前90日上报公司。若发生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请示公司。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司将依据有关规
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