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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26:公司关于所属企业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5

600726:公司关于所属企业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26 900937      证券简称:华电能源  华电 B 股    编号:临 2021-004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企业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所属企业近 12 个月内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重要

  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涉及金额约 2231.67 万元。

        已结案仲裁案件减少公司2020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28万元,

  一审已判决诉讼案件对公司 2020 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无影响,其他案件

  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所属企业近 12 个月内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重要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

  计,现将有关诉讼和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表

序 类别  日期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及金额 案件阶段

号                                                    (万元)

1  仲裁  2019 年 辽宁中冶建设 北京龙电宏泰环 合同 136.06    已结案

          12 月  有限责任公司  保科技有限公司  纠纷

2  诉讼  2020 年 牡丹江第二发 牡丹江市瑞祥房 合同 344.28    强制执行阶
          7 月    电厂          地产开发有限公 纠纷            段

                                司

3  诉讼  2020 年 黑龙江龙电电 赵冰和北方智能 合同 1631.70  一审已判决
          8 月    气有限公司    装备有限公司    纠纷

4  诉讼  2021 年 黑龙江龙电电 大唐七台河发电 合同 119.63    一审审理阶
          2 月    力设备有限公 有限公司        纠纷            段

                  司


  二、主要案件情况说明

    1、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龙电宏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环保”)提起仲裁

    宏泰环保(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所属企业)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收到北京仲
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回证,编号为(2019)京仲案字第 6437号,关于与辽宁中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涉及金额 136.06 万元,
详见 2020 年 2 月 25 日公司公告。

  双方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调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
议,并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调解书。2020 年 11 月 17 日收到调解书,经仲
裁委员会调解结果如下:(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确认《贵州大方电厂 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安装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总价为 3400000 元,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651967元,尚有工程款748033元未支付(含质保金),以上工程款中申请人已开票金额 2926630 元,剩余 473370 元工程款申请人尚未
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2)申请人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前向被申请人开具剩余
473370 元工程款对应金额的发票(发票要求:税率为 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
被申请人收到发票后,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748033
元。(4)本案仲裁费 37783 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5)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目前申请人开出剩余 473370 元发票,宏泰环保已完成支付余款 748033 元,
申请人自行承担仲裁费 37783 元。

  2、牡丹江第二发电厂(以下简称“牡二电厂”)起诉牡丹江市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

  2020 年 6 月 17 日牡二电厂(公司全资电厂)向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起诉被告为瑞祥公司。7 月 10 日,法院受理此案。

  2018 年-2019 年、2019 年-2020 年两个采暖期被告的“金龙家园小区”共欠
牡二电厂热费 306.34 万元,欠热费滞纳金 37.94 万元,合计 344.28 万元。对此
热费牡二电厂曾多次催促、发律师函、张贴热费催缴通知书,但是被告总以各种
理由拒缴热费。2020 年 10 月 9 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进行了审理,10 月 16 日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20)黑 1004 民初 1000
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是被告瑞祥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
一次性给付牡二电厂 2018 年至 2019 年、2019 年至 2020 年两个采暖期的供热费

306.34 万元及滞纳金 37.94 万元,合计 344.28 万元。二是案件受理费 34342 元,
减半收取计 17171 元,由被告瑞祥公司负担。

  由于被告瑞祥公司未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供热费及滞纳金,牡二电
厂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向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目前案件正
在执行中。

  3、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起诉赵冰和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公司”)

  2020 年 7 月 8 日,电气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起诉被告为赵冰和智能公司。2020 年 8 月 14 日,电气公司收到法
院诉讼费缴纳通知单。

  电气公司请求撤销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 0504 执 2436 号执行裁
定书。被告(被执行人)智能公司对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应收账
款中有 1631.7 万元是电气公司代替被告智能公司履行其与国网浙江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签订的 SGZJJWZ0HTMM180291 号合同的加工费。智能公司对该笔款项不具
有所有权。智能公司与国网浙江省电力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签
订了“2 级单相费控智电能表”买卖合同(合同号 SGZJWZ00HTM1802291)。后因无力履行,于2019年7月16日智能公司与电气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9-06-0011、2019-06-0012 两份商务合同,由电气公司代为加工国网浙江公司向智能公司购买的“2 级单相费控智电能表”,该两份合同总标的额为 1631.7 万元。为保交易安全,电气公司与智能公司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账号为:2105014300080000734,并将该共管账号报送国网浙江公司备案。上述两份商务合同电气公司已于 2019年 9 月 3 日全部履行完,并将合同标的物全部交付国网浙江公司。

  2019 年 9 月 24 日,智能公司与赵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智能公司
向赵冰借款 1100 万元,借款期限约定为 3 天,自 2019 年 9 月 24 日至 2019 年 9
月 27 日止,借款合同签订后,赵冰将借款支付给智能公司,但合同到期后,智能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因此,赵冰将智能公司起诉至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该案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智能公司应给付所欠赵冰的 1100 万元借款及利息。因智能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赵冰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依赵冰的申请作出(2019)辽 0504 执 2436 号裁定,并强制扣划了智能公司对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的应收账款 1516 万元。


  电气公司认为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依据(2019)辽 0504 执 2436 号执行裁
定扣划的 1516 万元“应收账款”,是基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电气公司与智能公司
所签署的合同产生的,但该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电气公司,所以该“应收账款”实际是归属电气公司的应收款,不应作为(2019)辽 0504 执 2436 号裁定的执行标的。据此,电气公司起诉请求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撤销(2019)辽 0504 执 2436
号执行裁定书。2020 年 12 月 14 日,在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
本案。2021 年 2 月 7 日收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电气公司的起诉。

  4、黑龙江龙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设备”)起诉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2 日,电力设备(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所属企业)向七台河市茄
子河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被告为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公司。当天,电力设备收到法院诉讼费缴纳通知单。

  2008 年 1 月 25 日,电力设备与被告签订《进口气动疏水阀设备采购合同》、
《进口调节阀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电力设备为被告 2×600MX 机组二期工程提供设备,价款分别为 238 万元、580.5 万元。电力设备依据合同履行完毕约定的义务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便不再支付。经询证,被告认可尚欠 119.63 万元货款未给付。电力设备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119.63 万元及违约金。(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上述仲裁案件调解结果,宏泰环保已完成支付 74.80 万元,由此减少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约 28 万元,上述事项无需对公司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须以年审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审已判决的电气公司诉讼事项是电气公司请求撤销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该案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驳回起诉对公司 2020 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无影响。

  其他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成,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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