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24 股票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10-18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 要 提 示
1、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的议案。
3、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7月12日在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355号公司礼堂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0年6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
宏祥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3,742.3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0%。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子公司受让公司控股股东B-9商务楼在建开发项》的议案。
为履行公司2009 年重大资产重组时的相关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经与宁波城
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城投”)充分协商,同意宁波城投持有的B-9 商
务楼在建开发项目转让给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城
投置业”),转让价格为经宁波市国资委核准的评估价值19,674.41 万元。同时双方
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宁波城投为转让资产新增投入(以账面值为
准),由城投置业足额承担。
关联股东宁波城投111,214.85 万股回避表决,与会非关联股东同意2,527.45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公司聘请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马哲律师、刘斯亮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2
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7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