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百花医药 编号:2022-047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2022年6月30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290万份
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4.98元/股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情况
(一) 本次预留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 年 6 月 26 日至 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在内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名
单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2021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告》。
5.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55 名激励对象授
予 29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6 月 30 日
2.授予数量:290 万份
3.授予人数:55 名
4.行权价格:4.98 元/股
5.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预留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24个月内分二期行 权。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数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自预留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50%
第一个行权期 权预留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自预留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50%
第二个行权期 权预留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 由公司注销。
(4)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授予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才能行权:
①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对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业绩考核目标 C
行权期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100%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80%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6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第一个行权期 数,2022 年营业收入是 数,2022 年营业收入是 数,2022 年营业收入是
2020 年的 400% 2020 年的 320% 2020 年的 24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第二个行权期 数,2023 年营业收入是 数,2023 年营业收入是 数,2023 年营业收入是
2020 年的 550% 2020 年的 440% 2020 的年 330%
本激励计划中所指营业收入,基于公司在各业绩考核期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 入,以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C 的,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注销所有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②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行权系数如下:
评价标准 A B C D
个人层面行权系数 100% 9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 C 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因考核原因未能解锁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股票期权行权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 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 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