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7 证券简称:天津港 公告编号:临 2022-003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修改内容,结合公司
管理实际,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九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对天津
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天津港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情况请见下表:
《公司章程》
九届二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版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五)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二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励;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二)要约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 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定及公司章程。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 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报上交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上述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相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 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提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金;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亏损方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议; 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